第一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按福州大学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文件已汇编在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汇编》,主要有第二至第十条,根据实验中心具体情况,作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福州大学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福州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福州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备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六条 设备档案查阅和借阅制度
第七条 福州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福州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福州大学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各基础实验室及专业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为了便于仪器设备管理、日常维护工作及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利用学院本科实验教学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归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具体由各专职实验员负责。在旗山校区实验室建设中有部分仪器设备挂在教师名下,应在09年初与专职实验员办理交接手续(土工原位测试实验室、隧道工程实验室除外)。利用学院其他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学院认为是共享仪器设备的,应归实验中心统一管理。